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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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30 09:44  来源: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升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83)》精神,决定开展202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19月至11月。

二、检查内容

全市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职工正常、及时、足额缴存(未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住房公积金。

三、检查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最终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一)自查自纠。20219月,各单位根据检查依据对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本表可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tl.gov.cn下载),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还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2021930日前,市县各单位分别报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枞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二)抽查检查。2021 10月起,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应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包括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和工资报表等。

(三)2021 11月开始,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检查情况进行集中认定。

五、检查处理

(一)通报结果。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本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单位,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将发出督办函,限期整改。

(二)依法催建催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单位拒不纠正的,铜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铜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规予以处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三)依法曝光。对不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且未按要求予以整改的单位,除依法处理外,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曝光。

六、有关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职工要自觉树立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全面执行本通知。

(一)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认真学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照本通知要求,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做好准备,积极配合,特别要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参与检查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严格检查、不徇私情。

(三)全市相关委办局、各县区、行业协会要认真对待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专项检查,对本系统、本地区、本行业内的单位做好督促工作。

(四)社保、劳动、工商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专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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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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