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8 16:27 来源: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市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铜政[2017]45号)精神,我中心于
一、“认房”是指依据居民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确认房产数量。居民家庭过去曾经拥有的住房(现已出售),不作认定。
二、“认贷”是指以居民家庭在本市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记录的次数确认房产数量。
三、居民家庭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总套数的认定标准为居民家庭名下现有成套住房数量与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成套住房数量的合计数。居民家庭名下现有成套住房如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不重复计算,仍确认为一套房。
居民家庭拟购第三套房的,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范围。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受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只对拟购房家庭在我市区域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无论婚前或婚后取得)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次数进行认定,职工家庭在本市区域外的成套住房和住房贷款不作认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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